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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方判了六年!薪资代付平台被指沦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通道

时间:2024-08-26 16:30:33点击:

  由于审核不合格,造成诈骗团伙利用薪资代付业务平台账户转移结算违法犯罪资金,数额巨大

  被告人曹某,男,生于1984年12月3日,身份证号XXX,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2002年4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3年7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23)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辩护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4月6日,酒泉市肃州区居民靳某在玩手机时刷到一相亲视频,通过视频内容添加微信好友,并在对方提供的指定链接进入“ADDX”投资平台投资,后在对方的指导下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200000元,后发现被骗。

  其中,2023年4月1日,被害人靳某向户名为河南列秀商贸有限公司、账号为×××的涉案一级账户转账400000元,后该笔资金转入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薪资代付账号×××,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代发薪资的方式将其中的300000元被诈骗资金,分六笔转入被告人曹某名下的×××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内。2023年4月2日,被害人靳某向户名为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号为×××的涉案一级账户转账1000000元,后该笔资金转入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薪资代付账号×××,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薪资代付的方式将其中的300000元被诈骗资金,分六笔转入被告人曹某名下的×××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2023年3月,曹某的朋友薛**(身份未查明,未抓获)通过网络与其联系,薛**自称在缅甸,要求曹某提供银行卡信息帮助收取资金,曹某遂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号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号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薛**,并根据薛**指示收取资金并取现,后将取出的现金交于薛**指派的人员。2023年3月至5月期间,曹某名下的上述三张银行卡共计收取境外诈骗团伙、网络赌博集团等违法犯罪资金4270000元,曹某先后29次将转入其名下三张银行卡的4269900元违法资金取出。

  支持公诉的依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现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判处。

  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量刑过高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1.受害人被诈骗的已经核实的金额为150万,其他上游资金未查清是否系诈骗资金,不应算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2.被告人曹某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辩护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被告人曹某与其朋友薛**(身份未查明,未抓获)通过网络联系,薛**要求曹某提供银行卡信息帮助收取资金,曹某遂将自己名下的一张账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账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账号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薛**,并根据薛**指示收取资金并取现,后将取出的现金交于薛**指派的人员。2023年3月至5月期间,曹某名下的上述三张银行卡共计收取境外诈骗团伙、网络赌博集团等违法犯罪资金4270000元,曹某先后29次将转入其名下三张银行卡的4269900元违法资金取出。

  2023年4月6日,酒泉市肃州区居民靳某在玩手机时刷到一相亲视频,通过视频内容添加微信好友,并在对方提供的指定链接进入“ADDX”投资平台投资,后在对方的指导下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200000元,后发现被骗。其中,2023年4月1日,被害人靳某向户名为河南列秀商贸有限公司、账号为×××的涉案一级账户转账400000元,后该笔资金转入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薪资代付账号×××,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代发薪资的方式将其中的300000元被诈骗资金,分六笔转入被告人曹某名下的×××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内。2023年4月2日,被害人靳某向户名为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号为×××的涉案一级账户转账1000000元,后该笔资金转入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薪资代付账号×××,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薪资代付的方式将其中的300000元被诈骗资金,分六笔转入被告人曹某名下的×××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另查明,2023年3月20日,被害人郑某向户名为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的涉案账户转账580000元,后该笔被诈骗资金中的300000元转入被告人曹某名下的×××号中国工商银行卡内。2023年3月19日,被害人郑某向户名为天津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账号为×××的涉案账户转账700000元,后该笔被诈骗资金中的600000元转入被告人曹某名下的×××号中国工商银行卡内。

  已查实的被害人靳某、郑某被诈骗并流向被告人曹某卡内的资金共计1500000元。

  (1)靳某陈述,2023年3月20日,我在肃州区西关路5-1-5号开山机电门店内玩手机刷抖音时,刷到一个视频是相亲交友的,上面有报名入口,我就填写了个人信息并提交。过了两天一个微信号×××,昵称黄**-珍爱网红娘请求添加我为徽信好友,添加对方为好友后,给我推荐了一个男嘉宾,我又添加了男嘉宾的QQ为好友,聊了几天我感觉对方还不错,给我说他在嘉峪关市中国银行上班,并且说想投资他所在银行推行的数字人民币,让我帮他操作,并让我下载了夸克浏览器。下载好里面主要是买卖数字人民币、黄金、燃油、美元等,我帮他登录账号并按照他的指示操作,他一直在里面充钱,越充越多,我觉得收益还不错,我就自己注册了一个账号,按照他买的步骤联系了客服,并且在里面充钱,到4月2日晚上的时候我想提现,平台就登不上去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2)郑某陈述,证明2023年3月初,有人在探探里添加我为好友,简单聊了几句他告诉我他在部队里服役并且是一个正团级干部,在部队里用探探聊天不方便,于是让我下载了“畅聊”软件,3月16日时,他告诉我他的老领导教他在买股票赚钱,他不方便操作,让我帮他操作,并给我一个网址,进入后直接联系客服,客服发了一个银行卡号后,他告诉我,他在里面充钱,20万元就能赚1万,第二天我就和他说我也想买这个,之后他给我注册好了网站,我通过几次共充值409万元,直到我需要用钱的时候发现里面的钱不能提现,才知道被骗了。

  (1)江某证言,证明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28日,该公司的老板是叶**,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我不占股份,只是普通员工,公司经营的业务比较广泛,主要经营范围是执行薪资代付业务,帮助企业执行薪资代发之后,可以根据代发薪资总额的6%给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根据我们开具的发票进行抵税,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关于发放薪资征收的一般增值税政府有一定额度的补贴,我们领取补贴后,再根据相关比例补给合作企业。公司还开了多个子账户,都是叶**安排的,还绑定了“融**”代付薪资平台,这些大客户都是业务经理柯**负责。当时我和柯**都没有经营公司的能力,实际上公司的经营也都是由叶**统一管理,让我们注册公司的目的就是扩大业务,需要设立更多的资金账户用于承接代付薪资业务。企业有委托薪资发放的时候会和我们签订业务外包协议书,我公司审核完符合条件才会代发薪资。在这期间由于审核不合格,造成诈骗团伙利用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转移结算违法犯罪资金,数额巨大,我作为法人应该承担责任。

  (2)江*证言,我是2021年9月初经柯**介绍到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班,融*和融*两个公司上班的其实都是同一伙人。我入职公司后就知道该公司有多家子公司,虽然公司名字不同,但是公司从事的业务主要都是负责薪资代付业务,我主要负责收发快递,审核与我们公司有业务往来公司的业务外包协议书,收发快递几个月之后,我开始负责给和我们合作的企业在线发放平台“融**”上审核开户以及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我开始使用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为客户开设线上发放子账户提供给客户代付薪资。其实我们公司的老板叫叶**,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供应链有限公司都是他的公司,只是用不同的法人进行了注册登记。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承接客户刚开始都是叶**介绍来的,后面慢慢的我们公司做的业务多了,客户互相介绍、还有一部分是通过中介介绍的。该公司法人是江某,经理是柯**负责全盘工作、薛**负责客服人员培训,我负责协议审核、在线上发放“融**”平台给客户开户、以及线上资发放金审核工作。因为我每天的审核工作发放的量比较大,公司为了提高业务流转效率,在资金审核的时候让我一键审核,没有落实审核发放工作岗位的职责,造成电信诈骗团伙利用“融**”平台使用我给他们开设的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的对公户转移违法犯罪资金。

  (3)叶**证言,证明2021年9月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当时江某还是该公司的员工,我给江某承诺他到福建**上班的工资要比在福建**上班的高,江某答应担任法人。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就是人力资源服务,实际上就是劳务派遣代发工资,具体就是我们和合作公司将他们公司的员工外包给我们公司,合作公司给我们支付员工外包费用,由我们给合作公司的员工发工资,这项业务由我们给合作公司开6%的增值税发票,我们收取合作公司的4%-6%的服务费,因为我们给当地政府缴纳了增值税,当地政府又会给我们返补,这样我们就从中获取利润。因为我们公司的工作量大,但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只有三个人,实际工作中并不能做到逐一审核,所以就让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我公司的代付账户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了。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是在2023年4月被公安机关冻结,是因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我们公司的代付账户非法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6200余万元,我公司共获利311万元。

  (4)柯**证言,证明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时在2021年9月时成立,当时我们老板叶**因为经营业务扩展需要,就让江**当法人,但实际的老板还是叶**,该公司地址在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融商大厦A区**,公司经营业务广泛,主要经营范围是执行薪资代付业务,就是和我们合作的企业和我们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协议,并在合同中约定代付薪资的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是4.5%-10%,这个比例的高低主要看委托我们的代发薪资资金是多少。我们代付薪资需要逐一审核,但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都会一键发放,不会认线月,“绿色技术”主动联系我,说他是灵活用工的渠道商,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帮助“绿色技术”非法转移共结算违法犯罪资金6200余万元,从中获利311万元。

  (1)调取被害人靳某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7124卡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5857卡号、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4777卡号的交易明细及银行ATM机取现视频、柜台取现视频、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开户信息、底单信息及开户至今的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靳某向一级账户转款后又有部分资金转入曹某卡内及曹某取现的事实。

  7.业务外包协议书,证明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业务外包协议。

  13.被告人曹某供述,十几年前,我通过朋友认识了薛**2023年过完年,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是薛**打来的,聊了几分钟就挂了。到3月初时,我又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接通后还是薛**,问我要卡号说要给我还欠我的8000元,我通过微信将我名下一张工商银行卡尾号为7124的卡号发给了他,3月17号中午薛**给我发微信说,钱转到我的卡上了,我去银行查的时候发现我的卡上转进来30万元,我就问薛**怎么这么多钱,薛**说让我把钱全部取出来,留下还给我的8000元,剩下的钱会有人来取,我就把30万元全部取出来了,过了大概一个多小时,薛**又给我发消息说把钱转到我卡里了,我到银行查后发现又转进来10万元,薛**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联系这个人来取钱,我将剩下的39.2万元全部交给了这个男的。之后薛**多次往我卡里转钱,并要求我办理一张新的银行卡,我按照薛**的指示来回取钱然后给那个过来拿钱的男人。5月15日时,薛**给我交代,让我把之前取了钱的银行卡全部注销掉,我就去把3张银行卡全部注销了,后来我再联系薛**的时候,薛**就把我的微信删了,电话也打不通了。这期间,我一共向薛**提供给了3张银行卡,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共帮薛**收了427万元,取现426.99万元。我银行卡每次收到钱都是不同公司或者个人转进来的。

  被告人曹某明知是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以取现的方式协助电信网络犯罪团伙将非法所得资金进行转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违法犯罪金额有误,应以查证属实确系电信网络诈骗并最终流向被告人曹某卡内的资金150万元确定,故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受害人被诈骗且已经核实的金额为150万元,其他上游资金未查清是否系诈骗资金,不应算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的辩护观点,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故该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信;提出被告人曹某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曹某明知系违法犯罪资金而予以提现,致使被害人损失无法追回,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且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悔罪态度一般,故该辩护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